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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为何震慑不住超市
  44月11日,央视曝光了上海市部分超市销售由上海盛禄食品公司生产的 “问题馒头”后,联华超市当夜就下发了“下架”的紧急通知。4月12日,该公司称,凡有消费者在联华、华联门店购买的“问题馒头”,可按规定进行“退一赔十”。

  尽管联华超市对于“问题馒头”的曝光很重视,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十倍赔偿”却不是联华超市自家规定的,而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问题在于,为何从《消费者权益法》的“假一赔二”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怎么就没有遏制住“问题馒头”在超市的横行呢?

  “而包括联华超市在内的上海部分超市,尽管不是“问题馒头”的生产者,但是其作为销售者显然也应当通过对进场食品质量进行检验方式,保障其所销售的食品的质量。但是当上海盛禄公司生产的“问题馒头”进入超市时,相关超市人员并未对食品进行检测,而只是核对数量交接手续就算完成。而部分超市所以对进入超市食品放松检验,实际上与这些超市为了获得稳定与更大的“进场费”、“上架费”有关。所以,部分超市有意无意地放松对于进入超市食品的质量检验,其中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明知部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放任不管的可能性。而在这种情形下,相关销售问题食品的超市显然也应对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健康承担连带责任。

  超市为何放弃检测责任或者检测仅仅是走过场?这里的原因很复杂,但我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仍然对超市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问题馒头”的曝光,是一个比较偶尔的事件曝光,如果不曝光,就不存在“十倍赔偿”的问题;其次,即使是现在曝光了,超市爽快地承诺“退一赔十”,因为,馒头这种食品价格低廉,即使是“退一赔十”,超市也花不了多少钱,何况,许多消费者已经将馒头吃到肚子里或者找不出发票凭证了;最后,“问题馒头”对人体的危害是缓慢和潜在的,除了“退一赔十”根本不需要其他赔偿。

  经过“三聚氰胺”的惨痛教训,终于在2009年催生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催生了“十倍赔偿”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颁布后,我们的“瘦肉精”“问题馒头”等食品问题仍然屡禁不绝。看来,“十倍赔偿”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杜绝“问题馒头”等问题的出现,恐怕还得用“重典”。

  “问题馒头”的出现,有关方面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与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于销售问题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必须反思“十倍赔偿”能否对食品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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