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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不少市民反映去商场、超市购物没有卫生间或者卫生间不向顾客开放,国家法规虽有明确规定大、中型商场(超市)必须设立公共卫生间,但无处罚依据。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和处罚依据。

  新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拒绝监督的,可以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将组织公共场所经营者学习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要求没有公共卫生间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抓紧时间改造,届时,卫生监督机构将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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